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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強規范外商投資房地產業審批監管 不得保證固定回報
瀏覽次數:933地方審批部門批準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即時依法向商務部備案;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的條款。這是昨日正式公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直接投資房地產業審批和監管的通知》中規定。該《通知》由商務部和國家外匯局聯合發布,以此進一步遏制外資在中國內地的炒房行為。
對于去年國務院六部門聯合下發的《關于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準入和管理的意見》(171號文),《通知》認為,各地、各部門在執行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時取得一定的實效,但少數地區仍存在一些問題。為此,《通知》在進一步加強、規范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備案和監管相關事宜作出了規定。
《通知》在開頭部分指出,要依法加強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審批和監管,嚴格控制外商投資高檔房地產。《通知》明確,嚴格控制以返程投資方式(包括同一實際控制人)并購或投資境內房地產企業。境外投資者不得以變更境內房地產企業實際控制人的方式,規避外商投資房地產審批。外匯管理部門一經發現以采取蓄意規避、虛假陳述等手段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將對其擅自匯出資本及附生收益的行為追究其逃騙匯責任。
《通知》還強調,地方審批部門批準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即時依法向商務部備案。對地方審批部門違規審批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商務部將予以查處糾正,外匯管理部門對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予辦理外匯登記等手續。而對于那些未完成商務部備案手續或未通過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外匯管理部門、外匯指定銀行將不予辦理資本項目結售匯手續。
《通知》還明確:申請設立房地產公司,應先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地產建筑物所有權,或已與土地管理部門、土地開發商/房地產建筑物所有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權的預約出讓/購買協議。未達到上述要求,審批部門不予批準;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地產開發或經營業務,以及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從事新的房地產項目開發經營,應按照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增加經營范圍或擴大經營規模的相關手續。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