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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文化名城編制保護規劃應征求意見 禁止擅自修改
瀏覽次數:738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昨天(7月26日)全文公布《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規定,歷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保護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必要時應當進行聽證。
征求意見稿同時規定,保護規劃報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經聽證的,還應當附具聽證情況。
根據征求意見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總體目標、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保護的要求;歷史文化街區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控制人口容量、疏解交通、改善基礎設施、整治環境的保護措施;開發強度和建設控制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分類保護要求;分期實施的具體措施;歷史建筑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對于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征求意見稿則明確規定,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總體目標、保護原則和保護內容;傳統格局與歷史風貌保護的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改善基礎設施、整治環境的保護措施;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筑物、構筑物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控制指標;核心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的分類保護要求;分期實施的具體措施;歷史建筑的保護名錄和保護要求。
征求意見稿強調,經依法批準的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禁止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修改報告,經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將修改后的保護規劃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