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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司法解釋將出臺 義務人拒不清算要承擔連帶責任
瀏覽次數:654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經過專家、學者和法院系統的論證,最高院有關公司解散、清算的司法解釋初稿已經完成,正等待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金劍鋒博士,參與了該司法解釋的調研和起草工作。近日,圍繞公司清算的有關問題,記者對金劍鋒進行了專訪。
債權人、股東、公司均有權申請法院強制清算
記者: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解散必須進行清算,但是如果公司不進行清算,哪些人可以請求法院啟動公司清算程序?
金:我國《公司法》第184條僅規定了債權人的清算申請權,對股東或者公司能否請求法院指定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未作規定。我們認為,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股東或者公司也應有權申請法院啟動強制清算程序。因為公司如不及時進行清算,不僅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且可能損害部分股東的利益。公司清算關系到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股東是公司的利害關系人。股東的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對公司的債權,只是這種債權推后居次于外部債權清償。我國《公司法》承認債權人的清算申請權,因此,沒有必要限制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
記者:公司法第184條規定的特別清算應適用何種程序?是否實行兩審終審?
金:公司法第184條規定的適用目前存在的問題是:特別清算適用何種程序、是否實行兩審終審,法律未作規定。我們認為,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清算,應當作為非訴案件,類似于破產程序的啟動,不應視為一般的訴訟程序,因此,債權人不宜列為“原告”,而應列為“申請人”。因為,《公司法》第18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受理該申請”,而非起訴。
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記者:清算義務人和清算人這兩個概念有什么區別和聯系?
金:進入清算程序首先應當確定清算義務人,由清算義務人選任清算人,并由清算人接替原公司法人機關執行清算事務,清理債權、債務。因此,清算義務人與清算人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清算義務人,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負有組織清算人對公司債權債務進行清算的責任主體,也可稱為清算主體。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84條的規定,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清算主體)是股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即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清算人,也可稱為清算組,是指公司解散后,由清算義務人依法成立的,從事清算事務,處理公司財產和清理公司債權債務的組織,包括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我們認為,公司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原有代表和執行業務的機關均喪失其職權,而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行使權力。所以,清算人是清算中公司的代表人和業務執行機關,對內執行清算業務,對外代表清算中公司。
清算組織將無權以自己名義起訴應訴
記者:清算過程中,公司法人人格還存在嗎?此時公司具有什么法律地位?
金:公司解散后,其法人人格仍然存在,公司存在的目的是為了進行清算。因此,其權利能力只存在于清算范圍內,而不得從事清算目的外的其他法律行為。公司超越其清算范圍而繼續從事經營業務的,依法不發生法律效力。清算中公司的法人人格并不隨公司解散而消滅,在清算目的范圍內仍為同一法人。
企業法人解散后,其債權債務未清理完畢的,其性質屬于清算法人。清算法人的民事主體資格,不因企業解散而消滅。清算法人享有清算范圍內的民事權利,可以從事以清算為目的的民事行為,并以清算法人的財產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記者:那么,原司法解釋中將清算組織列為獨立的訴訟主體,允許其以清算組織的名義參加訴訟,還將繼續適用嗎?
金:我國《公司法》對清算中公司的法律地位作了規定,因此上述司法解釋應當廢除,因為企業法人解散后,法人主體資格仍然存在,可以以企業法人的名義主張債權和清償債務,可以起訴、應訴。清算中法人相比原企業法人雖然因解散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但在本質上是同一的,不應影響其主體資格的存在與否。清算法人依法成立清算組織的,該清算組織行使清算法人機關的職能,清算組織不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地位屬于清算法人的執行機關。
清算組織將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記者:請介紹一下公司清算的整個流程?
金:(一)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接管和清理公司財產。清算組成立后,應當立即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當評估價格和變現方案未獲通過、表決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清算組應當申請法院裁決。
(三)通知、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清理債權、債務。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五)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清算公司的財產分配必須依據公司法規定的分配規則進行,公司財產分配的法律依據是我國公司法第187條的規定。
(六)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清算中公司發生訴訟的,由清算組代表清算中公司參加民事訴訟活動。清算組成為清算中公司的法人機關,對內負責清算工作,對外代表公司。
(七)清算的終止。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清算可以因兩種事由而終止:
1、清算完結。在經過債務清償和剩余財產分配后,清算即告終結。
2、公司具備破產原因。按照《公司法》第188條的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清算主體拒不清算的 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清算行為違法的清算人或者解散公司不進行清算的法定清算人,將對債權人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金:1、清算責任。公司解散、清算訴訟中,如果債權人以公司和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要求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的,應當判決公司承擔給付義務,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并以清理的公司財產承擔公司的清償責任;如果債權人僅起訴清算主體要求其承擔清算責任的,可以判決清算主體對公司進行清算,承擔清算責任。
2、賠償責任。為了保證公司解散后清算的及時進行,必須讓負有清算義務的人對其不履行清算義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公司解散時的控制權在法定清算人手中,公司會計賬簿等文件歸其保存,債權人很難舉證證明公司解散時存在多少財產,無法證明自己受到多大損失,法院無法判定股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數額。法律關于清算責任的規定因此而流于形式。我們認為,可以將公司財產狀況的舉證責任分配給清算主體承擔,即舉證責任倒置,如果法定清算人不能證明公司解散時的資產狀況和其行為造成公司財產價值減損的數額,或者公司現有財產已經下落不明的,則推定解散時公司財產足以清償債權人的債權,法定清算人應對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權人的部分承擔全部責任。
3、補充責任。原則上公司應以其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股東不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但是,如果股東沒有繳足出資或者抽逃出資、轉移公司財產,在公司解散后,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的,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在出資不實、抽逃或者轉移財產的范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
4、擔保責任。如果在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公司注銷登記時,清算主體承諾對公司未了結的債務承擔責任或者負責處理時,要對公司未了結的債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5、無限責任。針對清算義務人逃債意圖明顯的嚴重違法行為,應該突破有限責任的限制,要求法定清算人賠償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損失,也就是讓法定清算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清算中發現股東虛假出資、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導致資金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違背了資本法定原則,則其不具備法人資格,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公司屬于掛靠性質,掛靠公司自籌資金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標準,則其不具備法人資格,由被掛靠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3)清算中發現股東有公司法第20條規定情形的,應由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清算程序中清算人拒不清算或者違法清算的,實際上是利用公司控制地位不盡清算義務,發生人格混同,由清算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公司法人資產不明,賬目不清,無法清算時,可以推定股東濫用公司人格或者董事故意侵權,由他們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的清算責任
記者: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的股東如不進行清算,應當承擔什么責任?
金:吊銷營業執照被取消的是企業的營業資格,其法人資格并未取消。吊銷營業執照導致公司被強制解散,公司解散后的債權債務和公司剩余財產必須進行清算。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清算主體不及時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和其清算主體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承擔清償責任,要求清算主體承擔清算責任。
即使公司被注銷后股東并未從公司實際取得任何財產,債權人同樣可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正是由于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才導致公司財產流失或者被他人侵占,股東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