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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
瀏覽次數:688為規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建立健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科學監測體系和監管機制,依據國務院頒布的《風景名勝區條例》,建設部近日出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據悉,這是建設部首次系統、規范地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各項工作進行全面、詳細的規定。
《辦法》指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是綜合運用遙感技術等信息化手段,以風景名勝區規劃為依據,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和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服務于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的輔助管理系統。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和監測核查,要堅持“統一標準、科學監測、精心核查、客觀反映”的基本工作準則。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建設部監管信息系統管理平臺和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兩個層面的子系統建設。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測核查是在監管信息系統遙感監測成果的基礎上,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實施、資源保護、工程建設和地形地貌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組織開展的實地踏勘、校驗和檢查。辦法規定,遙感監測核查分為普查、抽查和專項監測核查。
《辦法》規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實行專職人員管理制度;規模較大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有相應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相關業務工作。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需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實施計劃,完成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在每年10月底以前,要向建設部和省級建設(園林)主管部門提交遙感監測年度工作報告,書面說明監管信息系統運行維護、監測績效、拓展應用、存在問題等。新批準設立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在批準之日起一年內完成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
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監管信息系統建設還將納入建設部組織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管理評估和相關工作的考核內容,監管信息系統建設工作不達標的,不得參加建設部組織的相關綜合性評比表彰。對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遙感監測核查工作中弄虛作假、失察漏報,造成不良后果的單位和個人,建設部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