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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設廳調整行政審批職責分工及審批事項辦理程序 粵建法字[2007]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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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省建設廳機關行政審批行為(以下簡稱行政審批),提高行政效率,加強行政監督,根據《廣東省建設廳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省建設廳成立了行政服務中心,并對行政審批的職責及辦理程序進行了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行政審批的職責分工
本通知所稱的行政審批是指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文件規定由省建設廳辦理的 審批、審核、核準、備案、變更 等事項,分為 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 兩大類,其中行政許可類包括 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和項目審批 三項內容。
行政審批職責分工如下:
(一)行政服務中心職責
1 、負責由省建設廳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轉辦、公示、送達;
2 、負責由省建設廳直接實施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行政許可的審批、核準、備案和變更(附表一);
3 、負責由省建設廳初審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行政許可的審查和上報工作(附表四);
4 、負責建立被許可人電子資料數據庫,并進行動態變動更新;
5 、負責對申請人申辦行政許可事項的投訴處理。
(二)業務處職責
1 、負責制定行業發展方針政策,對被許可人在市場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對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的行為進行處罰;
2 、負責非行政許可事項和項目審批類行政許可的實施(附表二、三)。
二、行政審批的程序
(一)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辦理審批事項的程序(附表一、四)
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辦理的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類行政許可分為 即辦件、承諾件。即辦件 是指收到申請人申請材料后,符合條件可以當場辦理的事項,包括辦理行政許可告知性備案,企業資質、個人資格證書變更(不含企業名稱變更),辦理企業外出介紹信、誠信證明等。 承諾件 是指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予以受理后,應在承諾的期限或者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企業資質、個人執業資格的審批、審核、核準、初審和審批性備案、企業名稱變更等。
1 、即辦件的辦理程序
( 1 )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應當經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建設系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加具意見。行政服務中心受理即辦件后,由經辦人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報行政服務中心主任審批。
( 2 )行政服務中心主任應于當天對經辦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批意見。審批同意的,當場制作《廣東省建設廳準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告知性備案回執》或者出具《廣東省建設廳企業出省經營專用介紹信》、《誠信證明》,加蓋“廣東省建設廳”公章或《廣東省建設廳企業出省經營介紹專用章》,直接送達申請人。審批不同意的,當場制作《廣東省建設廳不予變更行政許可決定書》,加蓋“廣東省建設廳”公章,書面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直接送達申請人。
2 、承諾件的辦理程序
( 1 )申請人申辦的行政許可事項,在 廣東建設信息網行政許可辦事一站式服務 中登記后,向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負責核對原件、核查人員、主要設備、業績等內容,在申請材料上簽署核對人姓名、加蓋核對章,填寫《行政許可核查情況表》,提出核查意見,并將核查、核實記錄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審核意見隨申請材料一并報送廳行政服務中心。
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在省工商局注冊的企業由廣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審核意見。
( 2 )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收到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時,經辦人員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申請材料不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充有關材料,待申請人補齊材料并符合受理條件后,制作《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制作《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 3 )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應當按照內部流程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在法定時間內提出審查意見,報分管政務中心的廳領導審批,審批同意的,制作《廣東省建設廳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相應許可證件;審批不同意的,制作《廣東省建設廳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書面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許可決定書作出后,應在十日內公示和送達,并將審批結果錄入行政審批資料數據庫。屬于初審項目的,經分管行政服務中心的廳領導審核后,出具《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初審意見書》,連同申請資料一并上報審批機關。
( 4 )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應將作出的《廣東省建設廳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廣東省建設廳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初審意見書》于兩天內分別抄送廳相關業務處、監察室和政策法規處。
(二)業務處負責審批事項的辦理程序(附表 2 、 3 )
1 、國家和省發展與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核發、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許可證核準、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審批、國家和省級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由廳業務處負責審批。收件、錄入行政審批資料數據庫、公示和送達由行政服務中心協助辦理。
( 1 )申請人申辦的行政許可事項,在 廣東建設信息網行政許可辦事一站式服務 中登記后,向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送申請材料,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負責核對原件、核查批準文件等內容,在申請材料上簽署核對人姓名、加蓋核對章,填寫《行政審批核查情況表》,提出核查意見,并將核查、核實記錄和加蓋單位公章的核查意見隨申請材料一并報送行政服務中心。
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許可證核準由申請人直接將材料送行政服務中心。
( 2 )行政服務中心收到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報送的申請材料后,只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作出《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或者《廣東省建設廳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作出受理的申請材料應當于受理第二天下午下班前將申請材料送業務處。
( 3 )業務處收到行政服務中心送來的材料后,按規定時間組織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分管業務處的廳領導審定后,制作《廣東省建設廳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廣東省建設廳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并交行政服務中心錄入行政審批資料數據庫,公示和送達。
2 、省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審批、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資格認定,由地級以上市主管部門提出核查意見直接報業務處,中央和省屬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由建設單位直接報業務處,由業務處受理、審查、審批和送達。
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接收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地址:廣州市華樂路 53 號華樂大廈南塔 14 層,電話: 020 — 83754260 。
廣東省建設廳
二 00 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表: 1. 廣東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一覽表
2. 廣東省建設廳業務處負責審批、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收件、錄入行政審批資料數據庫、公示和送達的行政審批事項一覽表
3. 廣東省建設廳業務處直接受理、審查、審批和送達的行政審批事項一覽表
4. 廣東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初審行政許可事項一覽表
附表一
廣東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辦理行政許可事項一覽表
序號 |
行政許可名稱 |
行政許可依據 |
1 |
建筑業企業資質(含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二級,專業承包序列一級、二級和不分等級資質核準 |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條 |
2 |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準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四條 |
3 |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發證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4 |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乙級資質核準 |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
5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乙級資質核準 |
《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 |
6 |
工程建設監理企業專業乙級、丙級資質、事務所資質核準 |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條 |
7 |
按建設部 160 號令屬于省建設主管部門核準的勘察設計企業乙級及以下資質、勞務資質、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下資質核準 |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條 |
8 |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乙級、丙級資質認定 |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
9 |
房地產開發企業二級及以下資質核準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九條 |
10 |
物業管理企業二級資質核準 |
《物業條例》第三十二條 |
11 |
房地產估價機構二級、三級資質核準 |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
12 |
工程質量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
13 |
二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注冊 |
《建筑法》第十四條 |
14 |
二級勘察設計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 |
《建筑法》第十四條 |
15 |
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 |
《建筑法》第十四條 |
16 |
城市園林綠化企業二級資質核準 |
《城市綠化條例》第十六條 |
17 |
超限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審批 |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
18 |
占用城市綠地和砍伐、遷移城市樹木審批 |
《廣東省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五、二十七條 條市 2 |
附表二
廣東省建設廳業務處負責審批,行政服務中心負責收件、錄入行政審批資料數據庫、公示和送達的行政審批事項一覽表
序號 |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辦理機構 |
行政審批 |
1 |
國家和省發展與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核發 |
城鄉規劃處 |
《城市規劃法》第三十條 |
2 |
省管和中央托管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核準 |
建筑管理處 |
《建筑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條 |
3 |
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
城鄉建設處 |
《廣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十八條 |
4 |
國家級、省級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 |
城鄉建設處 |
《廣東省風景名勝區條例》第十八條 |
附表三
廣東省建設廳業務處直接受理、審查、審批和送達的行政審批事項一覽表
序號 |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辦理機構 |
行政審批 |
1 |
省級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審批 |
城鄉建設處 |
《風景名勝區條例》第二十條 |
2 |
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資格認定 |
勘察設計處 |
《廣東省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國務院令 412 號 |
3 |
中央和省屬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勘察設計處 |
《廣東省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省政府令第 106 號 |
附表四
廣東省建設廳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初審、上報行政許可事項一覽表
序號 |
行政許可名稱 |
行政許可依據 |
1 |
建筑業企業資質(含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中的施工總承包序列特級、一級資質初審 |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條 |
2 |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甲級資質初審 |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
3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甲級資質初審 |
《招標投標法》第十四條 |
4 |
工程建設監理企業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初審 |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條 |
5 |
工程勘察甲級資質、工程設計甲級資質,以及涉及鐵路、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的初審 |
《建筑法》第十二、十三條 |
6 |
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甲級資質初審 |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
7 |
物業管理企業一級資質初審 |
《物業條例》第三十二條 |
8 |
房地產估價機構一級資質初審 |
國務院令第 412 號 |
9 |
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
《建筑法》第十四條 |
10 |
一級注冊結構師和其他專業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
《建筑法》第十四條 |
11 |
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
《建筑法》第十四條 |
12 |
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
《建筑法》第十四條 |
13 |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
《建筑法》第十四條 |
14 |
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
廣東省政府令第 106 號 |
15 |
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注冊冊初審 |
廣東省政府令第 106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