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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設廳:設計單位可對自己設計工程進行施工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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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關于申請對<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十三條條款內容進行釋疑的函》收悉。根據省人大法工委的解釋,目前我國的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取得監理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自己設計的工程進行施工監理。現將省人大法工委《關于對<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十三條詢問的答復》(粵常法函[2007]118號)轉你公司,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建設廳辦公室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關于對《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十三條詢問的答復
粵常法函[2007]118號
省建設廳:
你廳《關于申請對<廣東省建設工程監理條例>第十三條內容進行解釋的函》收悉。經研究,對該詢問答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法律、行政法規沒有禁止取得監理資質的設計單位對自己設計的工程進行施工監理,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0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