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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賣方隱瞞信息給買方造成經濟損失 法院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瀏覽次數:1107廈門市中級法院近日公布該院2007年10大民生案件,其中一起涉及二手房交易中賣方隱瞞相關信息給買方造成經濟損失,法院判決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2007年1月,沈某經人介紹向劉某購買房屋。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劉某告知沈某房屋建筑面積為102.67平方米,不包含儲藏間面積16平方米在內。但事實上,該房屋的建筑面積102.67平方米包含了儲藏間面積。協議簽訂當日,沈某支付給劉某定金2萬元。事后,沈某發現上述問題,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購房合同,并要求劉某退還定金,賠償損失3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作為賣方,對房屋總面積的分布情況應負有向買方說明情況的義務,而劉某在與沈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時,未告知房屋總面積102.67平方米中包括儲藏間面積。基于此,對沈某要求撤銷雙方簽訂的購房協議并要求劉某退還2萬元定金的訴求予以支持。因廈門房產均價大幅增長,必然導致沈某購房成本的增加,故劉某作為過錯方應當賠償沈某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法院對沈某訴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的訴求予以支持。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