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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建設局擬制定標準對建筑企業行為差別化管理
瀏覽次數:1087為加強對建筑行業企業的管理,東莞市建設局近日制定了《建筑行業企業不良行為記分標準》(包括建筑業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企業、招標代理機構、施工圖審查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預拌混凝土企業)和《建筑行業企業良好行為加分標準》,公開征求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
據悉,東莞市建設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企業發生的不良行為、良好行為進行相應扣分、加分,并按照企業實際得分動態調整其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化監督管理。
每個建筑企業都將按百分制記分,企業初始分數設為100分,依據企業發生的不良行為、良好行為進行相應扣分、加分,并按企業實際得分動態調整其信用等級,隨著其等級的變化實行不同的監督管理,使優良的企業能獲得更多的招投標資格,無良的企業中嚴重違規的將被淘汰出東莞建筑市場。
根據《標準》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將責令其在建項目停止施工,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50萬元的罰款。而未向建筑工人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且逾期未改正的,將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對于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建筑設備、結構安全進行檢驗,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件、試塊和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將責令改正,并處以10萬-2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5%-10%的罰款。
對于拖欠或克扣行為,有關部門首先責令企業限期支付工人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將責令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100%的標準,向工人加付賠償金。如果拖欠或克扣工資的不良行為引發了建筑工人上訪、圍堵等嚴重影響公共秩序的事件,建筑企業有關負責人要在24小時內到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處理,未到現場的,將處以1萬-5萬元的罰款。
此外,《標準》中規定,對于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不良行為,市建設局將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除了沒有違法所得之外,還將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