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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瀏覽次數:834從市物價局獲悉,市政府近日正式出臺了《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提出,在2011年12月31日后,我市自備污水處理設施的企業,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生活用水除外)排入市政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費將會由目前的“減半征收”,改為全額征收。今年8月26日市政府網站公布《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向市民公開征求意見。
自備污水處理設施企業4類情形不予減免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對自備污水處理設施企業不予減免污水處理費的情形,由三類變成了四類,增加了“其他依照規定不具備減免污水處理費的情況”一項。征求意見稿中提到的三類情形是:
1、未申領《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過期,或者沒有按規定安裝環保在線監控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的;
2、未足額繳交污水處理費的;
3、自備水源企業未申領《取水許可證》,或者未按規定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和實時在線監控系統,或欠繳水資源費的。
減半征收污水處理費時間確定
修訂稿中提到,對自備有污水處理設施的企業達標排放的工業廢水(生活用水除外),仍然給予三年減半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優惠政策。但沒有提出三年的具體期限,正式出臺的《辦法》明確,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給予減半征收污水處理費的優惠政策。
延伸閱讀
東莞污水處理費征收回顧
2002年5月1日,《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和管理實施辦法》施行,對全市轄區范圍內排放污水、廢水的用戶(使用自來水或自備水源),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居民,均征收污水處理費。
2003年11月6日,市物價局專門就城市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的調整召開了聽證會,決定東莞市的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分2004年4月和2006年1月兩步進行調整。
2004年4月1日起,我市調整污水處理費收費標準,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90%計征,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原來的每立方米(下同)0.15元調整為0.50元;將原來的其他行業用水(包括工業、商業、行政事業、經營服務業等)和特殊行業用水(包括沐足、發廊、桑拿、洗車等)合并為“其他”一項,污水處理費由原來的0.25元和0.30元統一調整為0.60元。
2006年1月1日起,全市的污水處理費上調0.2元/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原來的每立方米0.5元調整為0.7元,其他用水的污水處理費由原來的每立方米0.6元調整為0.8元。此次調價沿用至今。
今年8月26日,市政府網站公布了《東莞市污水處理費征收管理辦法》(修訂稿)(以下簡稱《辦法》),向市民公開征求意見。
摘自:東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