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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三部門要求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
瀏覽次數:1671國家宗教事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下發《關于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8年12月22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下發《關于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宗發[2008]52號),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工作提出要求。
通知中說,近一段時期以來,宗教活動場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時有發生,特別是2008年7月24日,青海省大通縣塔爾鎮下舊村在改建清真寺過程中,因大殿屋頂負載過重發生坍塌,30余名人員被掩埋,造成8人死亡、23人受傷。此類事故的發生,損失嚴重,教訓深刻,必須引以為戒。
宗教活動場所是信教群眾舉行集體宗教活動的較為特殊的公共場所,其建設工程安全直接關系到廣大信教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加強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宗教活動場所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通知要求:
一、各地宗教工作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和“分級屬地”的原則,在各自職能范圍內,明確監管職責,制定監管辦法,細化工作制度,完善具體措施。要完善相關工作機制,加強協調配合,針對各地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認真開展聯合監督檢查,排查整治事故隱患,強化整改落實工作,切實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監管和指導。
二、各地宗教工作部門要嚴格審批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項目,加強建筑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認真按照《宗教事務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嚴格審批宗教活動場所的建設工程項目。對于寺院、宮觀、教堂、清真寺的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要嚴格審查是否具備了規劃、建設、文物等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并對工程建設情況,特別是建筑施工安全情況進行全過程監督檢查。建設工程項目完工后,要嚴格審查是否具有竣工驗收合格文件,在確保無安全隱患的前提下,方可同意其開展宗教活動。對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也要提出相關安全要求,房屋建筑不具備安全條件的,不得開展宗教活動。
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導和服務。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指導、督促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動場所全面落實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工程監理、工程驗收等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建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切實對信教群眾負責。對于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要加強政策宣傳和引導,做好專業技術指導和服務。
四、各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支持、配合宗教工作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加強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要定期認真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切實落實安全責任和事故防范措施。要嚴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過、責任人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嚴格查處事故,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訓,嚴肅追究事故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責任,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落實事故整改措施,防范事故發生。
五、各地宗教工作部門、建設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本通知的原則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具體辦法。同時,還要加大對宗教活動場所建設工程安全工作的宣傳和教育力度,提高宗教教職人員和廣大信教群眾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增強法律觀念,自覺抵御不安全行為,降低危害風險,保障生命和財產安全。
摘自:粵建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