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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開展汕頭市燃氣企業經營條件檢驗工作的通知汕府建通[2010]31號
瀏覽次數:1126各區縣建設局,中心城區各燃氣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東省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燃氣行業管理,我局決定開展全市燃氣企業經營條件檢驗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驗范圍
凡2009年12月31日前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氣站,包括儲配站、氣化站、汽車加氣站以及管道供氣瓶組間均列入本次檢驗范圍。燃氣供應站及聯系點不列入本次檢驗范圍,在《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內可繼續經營,但必須開展安全檢查,杜絕存放實瓶超標現象。
二、檢驗內容
氣站的重要設備、設施以及安全條件。
三、工作分工
1、市建設局負責全市燃氣企業所屬氣站經營條件檢驗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心城區氣站的檢驗工作;
2、金平、龍湖、濠江區建設局負責對轄區內燃氣供應站及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存放實瓶超標現象;
3、澄海、潮陽、潮南區及南澳縣建設局負責轄區內燃氣企業所屬氣站的初驗工作,初驗后報市建設局檢驗。同時對轄區內燃氣供應站及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杜絕存放實瓶超標現象。
四、檢驗須報送的資料
1、《氣站經營條件檢驗申報表》(見附件);
2、《燃氣經營許可證》副本原件。
五、工作安排
1、各燃氣企業應于3月4日前,將有關資料按檢驗工作分工,分別報送市建設局綜合科或澄海、潮陽、潮南區及南澳縣建設局;
2、澄海、潮陽、潮南區及南澳縣建設局應于3月12日前將氣站檢驗申報資料及區縣初驗結果書面報告報送市建設局綜合科;
3、現場檢驗時間另行通知。
六、工作要求
1、各有關單位要認真做好本次燃氣企業經營條件檢驗工作,按時如實報送有關申報資料;
2、經檢驗達不到經營條件的,我局將依法對燃氣企業進行行政處罰,情況嚴重的,中止氣站的燃氣經營活動;
3、各區縣建設局應組織對轄區內燃氣供應站及聯系點進行安全檢查,采取有力措施,嚴肅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繼續做好現有燃氣聯系點的遷移工作,加快燃氣供應站建設步伐。
附件:氣站經營條件檢驗申報表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