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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我市建設工程造價增計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已廢止)汕府建通[2011]51號
瀏覽次數:3471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頒發的《汕頭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117號),我市從2011年1月1日起,向社會征收價格調節基金。現將有關建設工程造價增計價格調節基金的規定通知如下:
一、價格調節基金是政府規定必須繳納的費用,屬于工程造價中的規費內容。
二、計算建設工程造價時,價格調節基金費用按以下方式計算:
價格調節基金=稅前工程造價×營業稅率×價格調節基金費率
三、根據我市價格調節基金主管部門頒布的規定,價格調節基金費率暫按1%計算。今后,我市價格調節基金主管部門如對費率予以調整,則按其頒布的規定執行。
四、自2011年1月1日起,所有必須繳納價格調節基金的工程項目均按以上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