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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的通知(汕府建通[2012]53號)
瀏覽次數:3866各區縣住建局,各質監站,各建設、施工、監理、檢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 住建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送檢的規定》(建建[2000]211號),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 保證建設 工程質量,現就我市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規定的比例和范圍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應嚴格按照 規定的比例和范圍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其中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一)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于承重墻體的砌筑砂漿試塊;
(三)用于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于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漿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二、嚴格按照 規定的程序進行 見證取樣和送檢
見證人員應按照見證取樣和送檢計劃,對施工現場的取樣和送檢進行見證。取樣人員應在試樣或其包裝上作出標識、封志。標識和封志應標明工程名稱、取樣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和樣品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見證人員應制作見證記錄(附件1),并將見證記錄歸入施工技術檔案。見證取樣的試塊、試件和材料送檢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委托單應有見證員和送檢員(一般由取樣員擔任)簽字。
三、嚴格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收樣和檢測
檢測單位應進一步落實窗口收樣人員的責任,嚴格 對送檢樣品、見證記錄和 見證員、送檢員資格 進行查驗,做好記錄和簽認,并妥善存檔備查。對出現下列情況的,不得作為見證取樣和送檢樣品:
(一)見證員和送檢員沒有一起將試樣送達的;
(二)見證記錄無見證、取樣人員簽字,或簽字的見證、取樣人員資格不符合要求的;
(三)試樣的數量、規格等不符合檢測標準要求的;
(四)封樣標識和封志信息不全的;
(五)封樣標識和封志上無取樣人員和見證人員簽字的。
檢測單位應對委托和收件手續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見證取樣和送檢的檢測報告必須加蓋見證取樣檢測的專用章,并注明見證員、取樣(送檢)員、收樣員姓名。
四、嚴格執行見證員和取樣員持證上崗制度
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取得上崗證書后,方可履行見證、取樣及送檢職責。《見證員證》和 《 取樣員證》由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發放,在項目施工工期內有效,具體申辦程序由各質監機構制定,并統一自2012年5月1日起實施,原有證書同時作廢。
見證員一般由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任命,沒有委托工程監理的項目由建設單位任命,見證員必須具備監理員以上資格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掌握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取樣員由施工企業任命,必須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資格,掌握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標準。
見證員和取樣員取得質監機構核發的崗位證書后,應在見證取樣和送檢前到承擔相應見證試驗的檢測機構備案(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備案表見附件2,原來已備案的,應持新崗位證書重新備案) , 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更換時,應在見證取樣和送檢前將更換后的人員信息到監督機構和檢測機構備案。
五、見證員應按以下要求開展見證工作
(一) 見證建筑材料取樣和試件、試塊制作全過程;
(二)送檢前在試樣包裝上簽名并作好標記;
(三)監護試樣送達檢測單位,向檢測單位收樣員出示見證員證件;
(四)出現不合格試驗結果時,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項目總監和質監機構;
(五)對見證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六、取樣員應按以下要求開展取樣(送檢)工作:
(一)在見證員的見證下,按有關規范、標準制作和抽取試樣;
(二)送檢前在試樣包裝上簽名并作好標記;
(三)在見證員的監護下,將試樣送達檢測單位,向檢測單位收樣員出示取樣員證件;
(四)出現不合格試驗結果時,做好記錄并及時上報項目負責人及項目技術負責人;
(五)對送檢樣品的代表性、真實性負責。
七、 各 質量監督機構應加強對見證取樣和送檢行為的監督管理,對發現的違規行為應立即責令改正,并認真予以處理。對建設、監理、施工、檢測等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有弄虛作假或者玩忽職守的,應及時報請相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附件:1、見證記錄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