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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聲傳遞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17〕24號
瀏覽次數:539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公安廳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31日
廣東省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
落戶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要求,推動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為核心,以理念創新為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為動力,緊緊圍繞工作目標,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速破除省內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壁壘,加快完善財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積極有序推進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笆濉逼陂g,全省努力實現1300萬左右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戶籍人口城鎮化率年均提高1個百分點以上。到2020年,全省戶籍人口城鎮化率提高到50%以上,戶籍人口城鎮化率與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差距較2013年縮小2個百分點以上。
二、進一步拓寬落戶通道
(一)全面放開放寬重點群體落戶限制。除廣州、深圳市外,全面放寬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條件。以農村學生升學和參軍進入城鎮的人口、在城鎮就業居住5年以上和舉家遷徙的農業轉移人口以及新生代農民工為重點,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進城落戶。各市要全面放開對高校畢業生、技術工人、職業院校畢業生和留學歸國人員的落戶限制,全面實行農村籍高校學生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高校錄取的農村籍學生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至高校所在地,畢業后可根據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業地。(省公安廳牽頭)
(二)調整完善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落戶政策。廣州、深圳市可以具有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社會保險年限、連續居住年限等為主要依據,區分城市主城區、郊區、新區等區域,重點解決符合條件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戶籍人口與非戶籍人口比重低于1∶1的城市,要進一步放寬外來人口落戶指標控制,加快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省公安廳牽頭)
(三)調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戶政策。省內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購買房屋、投資納稅等方式設置落戶限制。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不得采取積分落戶方式。省內大城市的落戶條件中,對參加城鎮社會保險的年限要求不得超過5年,其他城市不得超過3年。(省公安廳牽頭)
三、制定實施配套政策
(四)加大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人口流動變化、大中小城市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并充分考慮各地區向持有居住證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需求,對省級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結構進行動態調整。落實珠三角發達地區和大城市、超大城市的主體責任,引導其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依靠自有財力為農業轉移人口提供與當地戶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務,省級財政根據其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人數等因素適當給予獎勵。(省財政廳牽頭)
(五)探索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城市基礎設施投資的補助機制。探索研究實施省級財政預算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城鎮傾斜的政策。省級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性住房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較多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鼓勵各地級以上市實施相應配套政策。(省財政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等單位參與)
(六)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諧的原則,實施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的要求,實施差別化進城落戶人口城鎮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編制和修訂時,充分考慮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和流向,科學測算和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上一年度進城落戶人口數量,合理安排城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各縣(市、區)要按照方便進城落戶人口生產生活的要求,統籌考慮各類各業建設用地供應,優先保障住房特別是落戶人口的保障房,以及教育、醫療、養老、就業等民生設施建設用地。深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規范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有效盤活存量建設用地,保障進城落戶人口用地需求。(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單位參與)
(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制度。健全企業債券信息披露、信用評級、發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安排。(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廣東證監局按職責分工負責)建立健全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支持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省財政廳牽頭)采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市公共服務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采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融資。(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八)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加快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確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積極推進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到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強行要求進城落戶農民退出其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或將其作為進城落戶條件。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流轉市場體系,探索形成農戶對“三權”的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但現階段要嚴格限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省農業廳牽頭,省委農辦,省國土資源廳等單位參與)
(九)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住房保障逐步實行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并舉,通過市場提供房源、政府發放租賃補貼方式,支持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承租市場住房。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范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落實放寬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等政策,對接全國住房公積金轉移接續平臺,支持繳存人異地使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
(十)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可規范接入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完善并落實醫保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和異地就醫結算辦法,妥善處理醫保關系轉移中的有關權益,加強醫保關系轉移接續管理服務,確?;踞t保參保人能跨制度、跨統籌地區連續參保。(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省衛生計生委等單位參與)
(十一)落實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養老保險等政策。加快落實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推動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參加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規定享有養老保險待遇。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當地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民政廳、地稅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二)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各地要確保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受教育與城鎮居民同城同待遇。根據國家要求,加快完善省級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加快實現省級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與省級戶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對接,為進城落戶居民子女轉學升學提供便利。(省教育廳牽頭,省公安廳等單位參與)
(十三)推進居住證制度覆蓋全部未落戶城鎮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各地可根據實際不斷擴大公共服務范圍并提高服務標準,縮小居住證持有人與戶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要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和省的有關要求,加快制定實施具體管理辦法。(省公安廳牽頭,省財政廳等單位參與)
四、強化工作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省政府建立由常務副省長任召集人,省公安廳牽頭負責的協調機制,視情召開會議研究推進有關工作。各地、各單位要高度重視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確保各項措施落地見效。各地級以上市政府是此項工作的實施主體,要根據實際統籌制定本地區落戶實施辦法,明確主要對象、目標任務、責任分工、相關政策和實施進度等,經征求省發展改革委、公安廳等單位意見后,于2017年7月底前印發實施,報省政府備案。省牽頭單位要根據國家和省的決策部署,抓緊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加強對各地相關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各項配套政策應于2017年底前出臺實施,貫徹落實情況于每年12月底前報告省政府。(各地級以上市政府、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健全落戶統計體系。根據全國統一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和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加快建立健全省級人口統計體系,準確快捷反映各地區兩個指標變動狀況,并列入全省和各地區統計公報。(省統計局牽頭,省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公安廳等單位參與)
(十六)加強督查評估。將各地區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省級有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省政府督查工作范圍,每年由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評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其中,2018年進行中期督查評估,2020年進行總結評估。省有關單位要采取自我評估和第三方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對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完善,強化實施效果。(省公安廳、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有關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七)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范圍,將審計結果整改情況作為有關單位考核、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省審計廳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