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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氣瓶安全監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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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函〔2017〕134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
氣瓶安全監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東省氣瓶安全監管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省質監局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日
廣東省氣瓶安全監管改革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全面推進我省氣瓶安全監管改革,保障民生用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及《國務院關于同意廣東省“十二五”時期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試的批復》(國函〔2012〕177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以明確氣瓶使用管理人為改革核心,以氣瓶充裝及檢驗工作為改革重點,以液化石油氣瓶為切入點,轉變以強化行政手段為主的傳統監管理念和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積極引入社會監管因素,擴大社會監管范圍,努力營造自我約束、優勝劣汰的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全面理順氣瓶充裝、檢驗、監管等各環節的權責關系,建立健全我省特種設備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總體目標
2017年在我省深圳、佛山、東莞三市及順德區實施氣瓶安全監管改革試點,試點成功后在全省全面實施。力爭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氣瓶使用管理人安全主體責任落實為核心,氣體消費者權益保護為基礎,保險救濟和社會救助為保障,質量檢測和風險評估為技術支撐,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為重要補充,政府依法監管的氣瓶安全監管體系,形成氣瓶使用管理人安全責任和守法經營意識到位、社會救助及時、各方監督有力的氣瓶安全運行機制,推動我省氣瓶安全監管改革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三、改革措施
(一)改革氣瓶使用登記方式,變登記氣瓶為登記單位,構建以氣瓶使用管理人為責任主體的氣瓶管理制度。
氣瓶使用管理人是指將氣體充裝在氣瓶內并對氣瓶使用安全承擔管理義務者。依照相關法規規定,氣瓶充裝單位是法定的氣瓶使用管理人。氣瓶使用管理人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并取得氣瓶使用登記證。使用登記證只載明允許使用的氣瓶品種,具體的氣瓶臺賬由氣瓶使用管理人自主登記、管理,其內容應當包括氣瓶的種類、制造信息、檢驗信息和每只氣瓶的唯一識別編號。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氣瓶,不得充裝使用。
氣瓶使用管理人應當在每只經登記的氣瓶上標識氣瓶的唯一識別編號(有唯一識別的制造出廠編號鋼印的應直接采用),并在瓶體的顯著位置涂敷可識別的使用管理人的使用登記標志和氣瓶定期檢驗標志,包括使用管理人的名稱(字號或商號)或注冊商標、應急救援電話和下次檢驗日期等。使用登記標志和定期檢驗標志不齊全或者不清晰的氣瓶,不得充裝、出站。鼓勵氣瓶使用管理人在氣瓶制造廠定制已在氣瓶瓶體(或護罩)壓制使用管理人標志凸碼的專用氣瓶。鼓勵氣瓶使用管理人申請商標注冊,取得商標專用權。
氣瓶使用管理人只能充裝本單位或本單位連鎖經營單位登記的、有唯一識別編號標識和清晰涂敷的氣瓶(車用氣瓶除外)。氣瓶定期檢驗機構如因檢驗需要消除涂敷信息,應當在檢驗完成時予以恢復和更新,并確保涂敷信息清晰。
(二)改革氣瓶檢驗監管方式,實施政府監督抽檢。
對氣瓶定期檢驗機構已完成檢驗,尚未重新投入使用的氣瓶實施監督抽檢。由省、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到氣瓶使用管理人或氣瓶定期檢驗機構現場抽樣。重點檢查氣瓶定期檢驗機構對應予報廢的氣瓶是否嚴格把關,是否存在非法改造氣瓶行為,瓶閥及其裝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恢復涂敷信息等。
對氣瓶使用管理人在用的氣瓶實施監督抽檢。由省、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檢驗機構到氣瓶使用管理人現場抽樣。重點檢查氣瓶涂敷信息是否清晰完整,氣瓶使用管理人是否存在充裝嚴重腐蝕或損傷等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氣瓶的行為、是否存在非法摻混危害氣瓶安全的其他氣體的違法行為等。
監督抽檢每年不定期實施,所需費用納入省、市級政府財政預算,不向被監督抽檢人收取任何費用。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監督抽檢結果對氣瓶充裝單位和定期檢驗機構的違法行為依法實施查處,有關情況依法向社會公布。
(三)建立充裝溯源和責任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瓶裝氣體使用者權益。
建立充裝質量安全溯源制度,全面推行氣瓶信息化管理。氣瓶使用管理人除按規定建立充裝前后檢查檔案外,還應當建立瓶裝氣體銷售檔案,并向瓶裝氣體使用者提供銷售憑據,以確保充裝質量安全可追溯。交由代理商銷售瓶裝氣體的,應當核實該代理商的燃氣經營許可資格,并要求代理商建立銷售檔案、提供銷售憑據、對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不得向未取得許可的燃氣經營企業,或者未納入本企業燃氣經營和安全管理體系的經營瓶裝燃氣的個體工商戶銷售瓶裝氣體。鼓勵氣瓶使用管理人采用二維碼、射頻識別技術等方式對其登記的氣瓶設置電子標簽,并建立充裝前后檢查和瓶裝氣體銷售的電子檔案。由省質監局牽頭會相關單位于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全省統一的在用氣瓶信息數據庫,氣瓶使用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對登記的氣瓶采用信息化管理,并定期將登記、定期檢驗及變更信息匯總到氣瓶信息數據庫;氣瓶定期檢驗機構應當將檢驗信息及時反饋給送檢的氣瓶使用管理人。
建立氣瓶安全責任保險制度,提高氣瓶安全事故救助賠付能力。特種設備安全監管管理部門會商保監部門盡快研究制定氣瓶安全責任保險制度,引導氣瓶使用管理人通過購買保險,提高因氣瓶泄漏、爆炸導致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的賠付能力。發揮保險經紀產品保障和定價機制作用,增強保險的適用性、投保的便捷性、賠付的及時性和風險管控的科學性。推動技術機構和專業人員參與保險公司的理賠和對投保人的安全風險評估工作,通過對安全風險的量化分析和保費費率的調整,促進氣瓶使用管理人加強內部管理,防范氣瓶安全風險。鼓勵氣瓶使用管理人圍繞氣瓶使用安全與保險公司協商擴大保險范圍,更好地保障瓶裝氣體使用者的財產和人身權益。
(四)明確氣瓶安全權責關系,落實使用管理人安全首負責任。
氣瓶使用管理人是瓶裝氣體銷售的受益者,與瓶裝氣體使用者構成直接利益關系,為氣瓶使用安全的首負責任者。氣瓶使用管理人應當依法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氣瓶使用管理義務并承擔相應責任,對充裝使用的氣瓶進行登記并及時申報定期檢驗,對瓶裝氣體使用者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并建立服務檔案。
當氣瓶發生泄漏或爆炸時,氣瓶使用管理人應當在接到報告后及時趕到現場,協助進行應急處置,防止事故擴大。因氣瓶泄漏或爆炸導致人身傷害或造成財產損失的,氣瓶使用管理人應當做好人員救助和賠償、補償工作;已經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氣瓶使用管理人應當通知保險人及時啟動氣瓶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五)發揮政府部門監管、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監督作用,完善治理體系。
發揮政府部門綜合監管作用,著力規范市場秩序。繼續強化對氣瓶使用管理人和檢驗機構的檢查執法,嚴格實施市場退出制度和吊銷許可證后的從業禁止性規定。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燃氣主管、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氣瓶充裝、燃氣經營、運輸、配送的經營鏈條開展全鏈條多環節的對接執法。組織開展氣瓶充裝站銷售對象的周期性分析,發現購氣量大、疑似非法從事燃氣代理配送經營的,及時通報燃氣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向有關部門全面開放在用氣瓶信息數據庫,支撐相關執法需求。
發揮行業協會自律作用,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燃氣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制定行業自律公約,開展行業自律監督,發布行業誠信信息,倡導誠信守法的行業風尚。支持行業協會開展基于提高安全、質量和服務水平的行業企業品牌建設,發動行業企業向安全可靠、群眾信賴的氣瓶充裝品牌聚集,推動行業企業落實社會責任。支持行業協會利用會員單位覆蓋優勢,開展面向公眾的安全用氣知識宣傳。重視行業協會有關訴求,及時調整完善相關政策。
發揮群眾監督作用,營造優勝劣汰的市場環境。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并廣泛宣傳,及時組織核實群眾舉報線索,落實舉報獎勵。基于全省統一的在用氣瓶信息數據庫向瓶裝氣體使用者提供氣瓶基本信息查詢,促進氣瓶使用管理人強化氣瓶信息化管理;鼓勵氣瓶使用管理人通過氣瓶信息數據庫發布充裝前后檢查、瓶裝氣體銷售和氣瓶安全責任保險等信息,擴大消費者的知情權。利用“智慧質監APP”手機軟件發布全省充裝單位及其代理商的地址、電話等信息,并引入行業協會和瓶裝氣體使用者評價排名以及監督執法信息發布機制,引導消費者選擇質量安全可靠的瓶裝氣體品牌。
四、組織實施
各市、縣政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氣瓶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協調解決氣瓶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落實氣瓶使用管理人有關權責。深圳、佛山、東莞市和順德區要積極開展試點工作,研究解決氣瓶安全監管改革觸及的深層次問題,為全省改革工作提供借鑒。
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燃氣主管、安監、交通、公安等部門以及相關行業社會組織、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形成氣瓶安全監管工作合力。法制、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快省氣瓶安全條例等配套法規政策的制修訂工作,保證氣瓶安全監管改革順利實施,避免出現監管“真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跟進并評估改革方案,在試點成功的基礎上向全省推廣。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